2019年春季桂林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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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师范〔2019〕20号)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市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权限

桂林市教育局统一受理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户籍或桂林市有效期内居住证在桂林市十一县六城区的申请人员到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辅楼3楼C区30、31号窗口。窗口电话:0773-5809253、0773-3680298)教育局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二、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

1.具有桂林市户籍;

2.持有桂林市有效期内居住证;

3.桂林市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19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

4. 在桂林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或考试所在地(在桂林面试)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5.2011年及以前入学,在学期间因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于2018年或2019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免试直接参与认定。

注1:毕业后户籍或者人事档案仍在本市高校集体户口内的外省市生源毕业生仅限毕业当年在本市申请认定,第二年起必须回原籍申请认定。

注2:本通知1-4项申请对象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或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网站打印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国考人员。

(二)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广西实际,2019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广西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此类人员必须是在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人员,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注3:以上学历必须是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部分党校学历等)。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gat-search.cscse.edu.cn)。

持国外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申请,其学历证书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仅此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视为有效(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

注4: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研究生证)原件或《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四)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根据广西实际,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注5: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注6: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有关问题请咨询桂林市普通话测试站,地址为: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北巷7号(桂林市广播电视大学一楼),电话:0773-3857829。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领取并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015年下半年及以后教师资格国考面试合格人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可直接打印合格证明,彩色或黑白打印均可)。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三、受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㈠网上申报。

见附件4(申请人用户手册)

㈡体检要求。

⒈体检项目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中所列项目。《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持身份证原件到九二四医院门诊楼三楼健康管理中心前台领取),也可以登录桂林市教育局网站“教师资格”专栏自行下载,A4纸双面打印,在贴相片处,须贴上免冠彩色标准相片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不加盖体检医院公章者无效。

⒉体检时间:

2019年5月5日至7月1日(法定节假日、周日不检)每天早上9点开检,须空腹。体检医院结论栏要有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以及医生签名和医院公章(体检结果一年内有效)。各申报人员须在申报教师资格现场确认时提交体检结果,即《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⒊体检必须在指定医院进行:九二四医院(原一八一医院)门诊楼三楼健康管理中心(桂林市新桥园路1号,咨询电话:2080613),桂林市十一县申报的社会人员也可在经本县教育局认可的县级医院体检。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㈢现场确认受理材料时间及提交的材料。

1.受理时间:

2019年5月20日至7月3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到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辅楼3楼C区30、31号窗口)提交认定所需材料,逾期未作现场确认者申报无效。

为保证申请人能顺利参加2019年桂林市教师招聘考试(面试),避免因人员过于集中而出现积压现象,请2019年之前通过国考的申请人尽量在2019年6月15日前进行现场确认。

2.提交的材料: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户籍或居住证。

①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学生证(研究生证)原件或《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②户籍在本市的已毕业人员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③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已毕业人员提供居住证原件。

④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港澳台无犯罪记录证明》。

(3)学历证书(毕业证)原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取得毕业证书后,必须在2019年7月12日前到教育局窗口查看原件(递交复印件)。未能按时递交毕业证书的应届高校毕业生,2019年上半年教师资格申请无效。港澳台学历还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4)体检报告。申请人必须持本通知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在贴相片处,须贴上免冠彩色标准相片并加盖医院体检专用章,不加盖医院体检专用章无效。提供体检医院自制的体检表不能作为有效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报告。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6)《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也可提供打印好的“网页版”考试合格证明。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8)近半年内免冠彩色标准证件照1张(小2吋,3.5×4.5cm,照片底色不限,所提交照片需与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及体检表照片同一版,不得提供艺术照或大头贴及经过PS处理的照片)。

(9)委托提交现场确认材料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特别说明: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认定系统对学历、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信息验证通过的,现场确认时则无需再出示原件(但需提供复印件)。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员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员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港澳台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联系自治区教育厅(联系电话:0771-5815208)出函办理。

㈣领取教师资格证时间。

2019年7月22日—8月9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双休日、节假日除外)。凭身份证原件到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辅楼3楼C区30、31号窗口)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所在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代为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的,须持有委托人签字按手印的《〈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委托书》(样式请参考桂林市教育局网站“教师管理”栏目的“教师资格”专栏中“《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委托书(样式)”)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咨询电话: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 0773-5809253、0773-3680298

桂林市教育局教师资格办公室 0773-2820032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交通提示:

乘坐公交车:61路、83路、85路、86路到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k2、89路到山水大道(创业大厦正门)下车后往西方向走约300米。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2.授权委托书

3.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与申请流程相关政策问答

4.申请人用户手册

(上述附件请下载查看)

桂林市教育局

附件下载: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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